凡是“六证齐全”的生产矿井均应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进行综合评定,按标准定员;新建、改扩建、联合改造、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等在建矿井,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矿井设计规范要求并结合本定员标准核算井下劳动定员;对“六证齐全”矿井,因矿井核定生产能力、采掘工艺、生产系统及开采难易程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地质条件、煤层赋存、自然灾害),原有矿井劳动定员与实际需要井下作业人数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进行核定。
四、工作制度
(一)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内煤矿企业的矿井劳动定员的审批管理工作(省属煤矿由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煤矿企业劳动定额定员编制工作,负责煤矿企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落实。
(二)健全完善有关劳动定员工作制度。煤矿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制订和完善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规范劳动定员管理,每三年修订一次本矿井劳动定员标准,切实保证劳动定员标准的贯彻实施。煤矿矿长是本矿劳动定额定员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矿劳动定额定员的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三)建立“限员挂牌”制度
1、严格按劳动定员标准限制当班下井人数,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达不到劳动定员要求的矿井,必须压减产量,重新核定生产能力。
2、煤矿企业要实行“限员挂牌”制度,加强入井人员考勤制度。对下井人员实行入井、升井登记,及时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和入井人员所在的工作区域,做好入井人员考勤记录;在井、硐口挂牌真实标明井下当班最大作业人数和实际入井人数。
(四)建立劳动定员工作档案。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的煤矿企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的编制工作,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指导省属煤矿企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的编制工作。各类煤矿企业要建立当班下井作业人数、采掘作业面劳动定员、井下辅助系统作业面及各硐室劳动定员、日常入井人员记录、劳动定员核查情况的归档工作。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于每年四季度末将所辖矿井年度劳动定员核定情况(见附件2)分别抄送省、市经贸、煤监、劳动保障部门。
五、监管制度
(一)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要不定期对辖区内煤矿企业劳动定员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每半年进行一次阶段性核查,核查率不低于矿井总数的30%。发现问题及时向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提出监管措施;并将核查情况(见附件3)分别报省、市经贸、煤监、劳动保障部门。
(二)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煤矿企业每季度要现场核实辖区内矿井劳动定员落实情况,现场核查率不低于矿井总数的50%,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核查、整改情况报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
(三)煤矿企业要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工作,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要求,负责本矿井劳动定员的落实,井口值班室要有当班下井人数的考核记录,对不按劳动定员标准随意增加下井人数的,按相关规定查处;遇到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对确需改变原有劳动定员标准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矿井劳动定员标准,并逐级上报。否则按相关规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