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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2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
  《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五日


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2001]国人防办字第11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民防空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
  (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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