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3、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数额标准。根据《纪要》第二部分第(三)项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法院办理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件时,以造成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较大损失",100万元以上为"重大损失".对于违法发放贷款案件和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件,以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为"重大损失",500万元以上为"特别重大损失"。
  14、关于《刑法》第194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认定。行为人在实施一宗诈骗行为中,既使用了支票、汇票、本票等票据,又使用了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视其以何种票据、凭证为主,在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中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在不同宗诈骗行为中,分别使用了支票、汇票、本票等票据和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则应分别认定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数罪并罚。

  15、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行为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下的为"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16、关于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行为人实施上述几类诈骗行为,数额在10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17、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行为人实施信用证诈骗行为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18、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或者信用证诈骗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19、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按照各该罪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5倍掌握。

  三、关于合同诈骗案件
  20、关于合同诈骗案件中一般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的界限。《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其前提都是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是区分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的主要标准。非法占有故意的认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