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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对走私犯罪的从犯减轻处罚时,既可对主刑减轻处罚,也可以对附加刑减轻处罚,在偷逃税额的1倍以下适用罚金刑。

  7、《刑法》第411条规定的放纵走私罪,是处罚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放任、纵容走私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客观表现一般是不作为。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事前通谋,为其提供便利,约定事后分赃,则属于走私共犯。

  海关工作人员放纵走私并收受贿赂的,应在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中择一重罪处罚。

  8、擅自销售保税货物或者特定的减免税货物、偷逃关税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54条规定处罚;但是,未销售部分不计算入犯罪数额,不按犯罪处理。

  9、非法买卖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批文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二)项规定,按非法经营罪处理。如果在出售批文的同时,提供印章、向海关伪报特定减免税货物、帮助对方办理进口通关手续的,按照《刑法》第154条第(二)项规定,认定双方是共同走私行为。

  10、未经合法审批手续而偷运零关税货物入境的行为,没有偷逃应缴的税款,不构成走私罪。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对海关所出具的证明有疑问的,应当要求海关出具审定完税价格的依据。

  二、关于金融犯罪案件
  12、关于非法设计、制造或者非法提供、贩卖、运输假币胶版行为的定性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非法设计、制造假币胶版,或者非法提供、贩卖、运输假币胶版的行为,应当按照伪造货币罪追究刑事责任。处理时不认定犯罪数额,按犯罪情节决定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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