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号)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梧桐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在风景区范围内居住及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宗教、文化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风景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促进生态文明。
风景区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与风景区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风景区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设、管理和维护风景区的基础配套设施;
(四)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风景区生态环境;
(五)负责风景区护林防火、环境卫生、游览服务等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风景区内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对风景区内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规划编制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编制风景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