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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等行政许可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第七条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方式包括:口头警示、书面检查、赔礼道歉、通报批评、行政告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进或奖励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离岗培训、没收或者追缴非法所得并责令退赔、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擅自设立行政许可、增加或减少许可条件、标准、程序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和后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口头警示、责令书面检查、赔礼道歉、通报批评、行政告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进或奖励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离岗培训直至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上述情形中,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主动纠正错误,未给申请人或者本机关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可以不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和后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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