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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等行政许可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5: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行政许可
监督检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本机关对下级卫生主管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以日常工作监督和书面检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第五条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职责分工:
  (一)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办理机构进行执法监督;
  (二)行政许可办理机构按照职能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三)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对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行政纪律进行监督监察。
  第七条 对行政许可办理机构的检查内容包括:工作程序、办理时效、档案管理、公示告知制度、听证制度执行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 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被许可人提交与其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书面材料。通过核查书面材料,审查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
  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许可人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由检查人员签字。
  监督检查档案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本机关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当建立对许可人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与行业自律组织的沟通与联系,引导其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作用,做好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不按要求履行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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