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4: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行政许可评价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考核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保障和监督卫生主管机构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评价,是指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和行为的合法性,是否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能否有效维护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适时进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评价考核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准确、真实地评价具体行政许可行为。
第四条 评价考核标准:
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整体综合性的评价,重点评价考核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
(二)是否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三)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依法公示;
(五)是否履行告知义务;
(六)程序设定是否便民;
(七)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八)行政许可实施结果是否公开;
(九)是否存在不廉洁或违法许可行为。
第五条 评价考核应当采取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成立评价考核小组,查阅有关资料,结合评价考核时段内行政相对人、上级机关及社会各界带有批评、表扬等评价性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适时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特邀社会监督员、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评价工作,接受社会评价。
第六条 评价考核主要查阅下列资料:
(一)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的依据;
(二)网站、公示牌内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告知内容;
(三)行政许可案卷,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书、企业资质材料审查、决定文书等;
(四)行政许可的有关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五)申请人意见反馈表;
(六)上级机关、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各界对行政许可的评价资料等;
(七)听证资料;
(八)监督检查记录。
第七条 评价考核工作每年年末或年初进行,被考核单位应写出自查报告后,由评价考核小组组织进行评价,并形成书面评价意见和考核报告。
第八条 对评价考核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许可行为,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 本制度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