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
第五条 听证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依法应当由本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审查决定行政许可的,最终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本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听证组织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听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行政许可事项具体承办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听证组织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第八条 听证组织机构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对于符合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不确定或者人数在3人以上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到许可机关进行登记;利害关系人确定且人数在3人以下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当包括: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时间、地点、方式;
(三)参加听证的人员。
第九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位代理人参加听证,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他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人的委托权限。授权委托书仅“全权代理”而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听证请求。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和新闻媒体参加。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以外的工作人员担任。
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回避。
第十二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人员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回避。
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是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核人员;
(二)是本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 听证会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