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事某一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四)申请人作不实承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书面告知不能包含与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五条 行政许可机关及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向申请人承诺:
(一)在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在申请人提供真实、完整、合格的承诺文件和其他必要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对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45条、第
46条所规定事项或应当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有关许可证件;
(二)对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书面将延期的理由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
(三)对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格式文书,表明其认为已经符合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要求,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内容真实;
(二)已经知晓并愿意遵守从事某一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三)如作不实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第七条 本制度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3: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听证,是指本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各方表达意见、提供证据、申辩、质证的活动。
第三条 听证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便民原则。
第四条 本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