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等行政许可
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桂卫法监[2005]65号)
厅机关各处室,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不断提高卫生行政服务效能,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建设,现将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等行政许可相关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试行)
2、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度(试行)
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试行)
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行政许可评价制度(试行)
5、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6、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六日
附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转变管理模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公示,是指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卫生行政许可相关内容在办公场所或网上进行的公示。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示生效的原则,未经公示的事项和内容,不得作为实施许可的依据。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积极采用网络技术、办公自动化等现代化的手段,提高效率,保证公示制度的实施。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公示: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及具体条款;
(二)行政许可受理的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
(三)申请书及其他示范格式文本;
(四)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五)行政许可收费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和收费标准及批准机关;
(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七)许可机关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八)监督、举报电话;
(九)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七条 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