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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试行)》等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

  第五条 受理机构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标准,以及需由申请人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予以公示。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提出询问的,承办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作出说明或解释。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申请人口头提出申请,行政许可承办工作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或者将其口头申请记录后由申请人亲自签字确认。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予以书面登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代理人同时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受理机构应当对委托代理人的资格予以确认。
  第七条 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的,受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八条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行政许可管辖的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符合要求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
  (五)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错误及类似的错误;
  (六)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人员。
  第九条 工作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行政许可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或经申请人同意后代为更正,并在更正处加以说明;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依法属于本机关行政许可职权范围内的申请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更正的错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后的全部申请材料,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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