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厅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制度(试行)》等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
(桂卫法监〔2005〕75号)
各市、县卫生局,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区直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不断提高行政服务效能,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检验检测检疫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试行)
2.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制度(试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二十六条、
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机关的行政许可项目,由自治区卫生监督所(以下统称受理机构)统一受理和送达。
第四条 受理机构承办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专业业务知识,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行政许可的受理申请,实行首问责任制,并根据职责分工,“谁主办、谁负责”,不得扯皮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