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洛价办[2007]9号)
洛阳市环岭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为保护城市环境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你公司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投入,保证了全市医疗集中废物处置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厅局《关于我省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4〕1533号)精神、洛阳市价格成本监测所《关于对洛阳市环岭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有限公司运营成本的监审报告》(洛价成〔2007〕6号)和两年来的试行情况,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市物价办公室审价委员会经研究,现就你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按医疗机构病床数和病床实际利用率以月计收,每床每日2.10元。实行医疗废物处置的医疗机构,可在价格部门核定的住院床位费基础上相应加收医疗废物处置费。
二、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门诊医疗垃圾处置费,按就诊患者人数每人次0.10元。
三、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其医疗废物处置费按单位包月计收。门诊部每月200元,卫生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每月100元;下岗再就业、残疾人举办的个体诊所或社区服务站凭证件减半收取。
四、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实际床位利用率达不到平均每天20张床位、且日产生医疗垃圾量超过20公斤的,可按日产医疗废物量定额计收标准与医疗机构协商收取。
五、按日产医疗废物量定额计收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为:
日产
垃圾
| 40公斤以上每增加3-5公斤
| 30-40
公斤
| 20-29
公斤
| 10-19
公斤
| 5-9
公斤
| 2-4
公斤
| 2公斤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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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
| 在30-40公斤基础上递增300元
| 1900
| 1600
| 950
| 450
| 200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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