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费回扣;
(二)特殊奖励;
(三)赠送实物或保险等。
第二十五条 假赔案是指保险机构通过虚构完全不存在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或在真实的赔案中扩大赔付金额的方式,套取资金,用于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支付手续费、进行定额赔付、弥补营业费用不足、冲减应收保费或其它账目亏空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 “阴阳单证”是指保险机构通过出具正本与各留存联之间金额不一致的保险单和保费收据,用于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手续费、或套取资金用于弥补营业费用不足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 虚列营业费用是指保险机构和保险机构员工将未实际发生或不应由企业承担的相关费用列入营业费用科目进行财务处理套取资金的行为。
虚列营业费用套取资金的用途:
(一)通过各种渠道用于违规退费或非理性竞争;
(二)用于调剂科目或用于员工福利。
虚列营业费用违规退费主要表现为:
(一)由保险机构统一运作,搜集各类票据,虚列营业费用,套取资金后直接支付给中介机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二)以效益工资的形式下发给工作人员或业务员,再由工作人员或业务员向公司提供未真实发生的票据虚列营业费用;
(三)通过给中介机构或投保人、被保险人报销票据的方式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属于涉嫌商业贿赂行为:
(一)承保过程中,账外暗中给予投保人、中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财物或其他利益。
(二)在保险业务定点、定损、理赔中,账外暗中收受利益相关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保险中介机构账外暗中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等行为。
(三)在办理银行存款、资金结算、投资等业务中,账外暗中收受、给予利益相关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等行为。
(四)在业务招标、广告宣传、服务采购、研究资源采购、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基本建设等过程中,非法收受、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