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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寿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指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一条 虚假保费是指保险机构通过坐扣保费、截留保费等方式致使保费收入未全额入账,或者通过拼凑临时团体、变更条款内容、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其它利益等方式团险个做、长险短做,达到虚增保费目的等情况而造成的保费收入不真实。

  坐扣保费是指采取撕单、埋单、阴阳单等方式,将保费收入直接按一定比例扣除后,以剩余保费入账,导致实际收取的合计保费金额与入账保费金额不一致,差额部分为按约定比例向代理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用于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回扣。

  截留保费是指采取撕单、埋单等方式,将保费收入不全额入账,未入账保费账外运营用于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支付手续费、进行定额赔付、弥补营业费用不足、冲减应收保费或其它账目亏空等行为。

  团险个做是指基于购买保险的目的,将非投保单位的社会自然人拼凑为临时团体,以投保单位名义购买团体保险的行为,缴费形式通常为被保险人个人缴纳现金。

  长险短做是指通过贴费、变更条款内容、承诺短期退保、给予高额回报、人为控制被保险人年龄或保费比重、给予额外利益,以及将非退休人员按退休处理等方式,提前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构成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

  (三)从事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出单、承保、理赔等);

  (四)面向不特定对象开展业务。

  第二十三条 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或兼营保险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业务主要表现为:

  (一)假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开办责任保险业务;

  (二)假借团险名义,开办委托理财的资金业务。

  第二十四条 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是指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为达到特定目的,以不同形式直接或间接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其它利益主要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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