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
(二)擅自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四)使用未向监管部门报备的条款费率的。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未经核准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对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任职条件予以任命的,违反《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
四十六条规定,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机构对临时负责人临时任职超过3个月未予免职,经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违反《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
四十八条规定,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行为的,违反《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对保险机构给予警告,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医疗机构场所内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二)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第三章 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形式
第二十条 误导欺诈是指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