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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寿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指引》的通知[失效]


  (一)擅自变更、扩展保险责任的;

  (二)费率浮动幅度超过相关规定的;

  (三)使用已废止的条款费率或使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条款费率的。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行为的,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对保险机构给予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并给予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保险机构没有真实代理、经纪业务发生,通过购买专业中介发票而虚构手续费支出的;

  (二)委托非法保险中介开展业务或超范围接受中介业务并向其支付手续费的;

  (三)虚列营业费用调剂会计科目的;

  (四)人为调整业务、财务数据,造成经营数据失真的。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行为的,违反《保险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保险机构给予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按照规定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违反《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保险机构给予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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