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违反《
保险法》第
一百零九条规定,根据《
保险法》第
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对保险机构给予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
保险法》第
一百五十条规定,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
(一)拒不提供相应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以各种理由拖延提供、转移、隐藏或销毁证据的;
(三)拒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保险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违反《
保险法》第
一百零六条、第
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根据《
保险法》第
一百四十一条、第
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对保险机构给予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根据《
保险法》第
一百五十条规定,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
(一)假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