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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寿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指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违反《保险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对保险机构给予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

  (一)拒不提供相应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以各种理由拖延提供、转移、隐藏或销毁证据的;

  (三)拒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保险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违反《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对保险机构给予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

  (一)假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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