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保险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涉嫌贪污或职务侵占犯罪的;
(二)涉嫌商业贿赂的;
(三)涉嫌洗钱的;
(四)其他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章 行政处罚指引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辽宁省人身保险市场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一)误导欺诈:违反《
保险法》第
一百零六条规定,根据《
保险法》第
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对保险机构给予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的行政处罚。根据《
保险法》第
一百五十条规定,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
(二)虚假保费:违反《
保险法》第
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根据《
保险法》第
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对保险机构给予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根据《
保险法》第
一百五十条规定,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