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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鼓励中外客商投资开发土地后备资源若干规定[失效]


  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经营用地,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五年内免交租金;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成本费和上缴国家、省费用外,市、县政府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核免。

  第九条 对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新办民营科技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前二年免征所得税,后三年按50%的比例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按15%的比例返还。

  第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享受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专门用于科学研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30人以上的民营科技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再安置下岗职工占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

  第十二条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据实列入成本,在税前扣除;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购置的设备仪器,单台(项)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允许一次或分期摊入管理费用。购置中试设备,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从技术贸易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净收入中,提取35-45%(农业方面的可放宽到55%)奖励直接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科技人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可从实施该项目3年内,提取新增利润5-10%奖励为实施该项目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科技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对民营科技企业给予支持,促进其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自行或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联合兴建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和工程技术研究推广中心。经省科委和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和工程技术研究推广中心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人事部门应当做好人事代理工作。民营科技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企业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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