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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黄河三角洲农业综合开发招商引资用地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七条 市内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条件组成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应按规定向政府交纳场地使用费。

  第十八条 开发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农业开发部门拟定方案,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或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批准机关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或开发经营者分期开发土地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规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开发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在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用地的程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三章 办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或开发经营者进行农业综合开发,按下列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一)申请用地。土地使用者或开发经营者向市、县农业开发部门提报开发使用土地申请书。
  (二)批准预约。市县农业开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定地块,发给申请人土地使用预约证书。预约用地的有效期限最长为60天。申请延长预约期限,应在期满10天前向市、县农业开发部门提出;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预约。
  (三)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政府出让、租赁、入股土地的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或开发经营者签订。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应当包括用地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用途、期限、开发建设的出资制度、使用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四)审批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并按照审批权限报政府批准后,提供开发用地。外商投资进行农业综合开发,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设立从事开发经营的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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