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劳务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建设局(城建局),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的管理,规范建筑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建筑法》、《
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根据我市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现将施工现场劳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全市各建筑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自有建筑劳务工人不足时,必须使用具有劳务资质企业的作业工人,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劳务资质的企业。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劳务工人的岗位培训管理工作,力争劳务工人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三、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投标建设工程时,应在投标书中载明拟由劳务企业分包施工的主要工程内容。中标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应确定需分包的建筑劳务作业任务。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分包劳务作业任务,在选用劳务企业时,应查验下列内容:
(一)劳务企业资质及经营范围;
(二)劳务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劳务企业的安全许可证;
(四)进入施工现场工人的《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持有率,是否按规定达到了100%。
四、 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企业之间必须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分包合同必须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分包工程款支付。分包合同订立后七个工作日内,建筑劳务发包单位应持分包合同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备案。
五、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建立建筑劳务用工档案,并以单项工程为单位,按月将企业自有建筑劳务的情况和使用的分包劳务企业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