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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⑤组织铁路、公安、交通、兽医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⑥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⑦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市畜牧局组织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分别向市政府、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请求省畜牧食品局对疫情发生地进行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指导,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如下工作:

  ①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②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③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⑤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如下工作:

  ①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②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③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④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3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区)畜牧局的建议,启动县(区)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畜牧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县人民政府和市畜牧局报告。

  市畜牧局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省畜牧食品局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4.2.4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区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当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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