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组织铁路、公安、交通、兽医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⑥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⑦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市畜牧局组织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分别向市政府、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请求省畜牧食品局对疫情发生地进行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指导,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如下工作:
①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②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③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⑤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如下工作:
①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②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③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④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3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区)畜牧局的建议,启动县(区)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畜牧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县人民政府和市畜牧局报告。
市畜牧局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省畜牧食品局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4.2.4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区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当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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