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2名以上兽医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专家协助进行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卫生部门。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
3.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临床症状、免疫情况、死亡数量,是否有人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的,还需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病理变化和诊断等情况,必须具备书面材料。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或突发Ⅱ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或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4.2.2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根据市畜牧局的建议,启动市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开展如下工作: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②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③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县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导致中断省道、国道等干线交通的,报请省政府、国务院决定。
④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