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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与相邻4个以上省市连片发生严重疫情。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与相邻的任何市(州)发生疫情或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与任何一个相邻市(州)或市内有5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任一县(区)与相邻19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我市及相邻2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倒,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市内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市内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市内5个以上区县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市内有5个以上县(区)发生布鲁氏茵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等一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泸州市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自行启动。突发I-IV级重大动物疫情后,有关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机构立即按照预案实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动物疫情事件。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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