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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拟订全省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七)拟订全省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和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负责省际及全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行政区划发展战略研究,制定行政区划发展规划;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地名管理工作。

  (八)起草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起草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拟订全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福利彩票发行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承担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承办全省涉外婚姻登记和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全省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和监督;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

  (二)法规处。负责研究拟订民政事业改革与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开展政策调研;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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