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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液化空气(天津)有限公司在我省境内设立的空分装置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7日)废止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液化空气(天津)有限公司在我省境内设立的空分装置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鲁安监函字[2006]167号)


烟台市安监局:
  你局《关于对液化空气(天津)有限公司在我市新建制氮装置有关问题的请示》(烟安监函[2006]1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液化空气(天津)有限公司在你市烟台铁姆肯有限公司厂区内建设的制氮装置的产品为压缩和液化气体,属危险化学品,须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分别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事项。
  二、鉴于液化空气(天津)有限公司(液化空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在我省青岛、烟台、威海等市已建设了多套空分装置,这些装置设在用户厂区内、产品通过管道直供用户、日常维护管理由液化空气(青岛)第二有限公司负责,为有效管理,液化空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我省境内建设的此类空分装置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暂由省局统一办理。
  三、请你局及所属县(市、区)安监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液化空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建设的此类空分装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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