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对自建军官家属住房的部队,地方政府应提供方便条件,按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第十条 对家居农村的军官家属建房,当地政府和土地部门要优先解决宅基地,并在建筑材料和用工上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章 解决工作困难
第十一条 对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家属的工作安置,原有工作的,劳动、人事部门应按照专业对口、方便生活的原则,及时协调到效益较好的单位;对无工作的随军军官家属及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劳动部门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安置,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在军官家属工作分配上,对基层军官、边防军官家属,要给予适当照顾,原则上不安排上夜班。原来上夜班,本人确有实际困难的,所在单位要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在优化组合中,要对军官家属实行必要的保护措施。未被聘用的军官家属,所在单位要优先妥善安排相应工作;企业因经营不善倒闭或被兼并,劳动、人事部门应优先安排其工作。
第十三条 对部队为安置军官家属兴办的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军官家属,地方政府在确定营业地点,办理各种证件、执照等方面要给予照顾,并适当减免有关收费。
第四章 解决入学、医疗及其他困难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军官子女在所在学区内就学,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照顾。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学杂费可按规定减免,军官子女考高中的增加10分。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各医疗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为军官家属就医提供方便。凡持军官家属证明在鸡西地区内医院就医的,医院要做到“三优先”,即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住院。
第十六条 军官家属、子女因病就医,其所在单位应优先解决医疗费用;无工作单位及家居农村的军官家属就医,因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医药费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专款内实行医疗减免。
第十七条 家居农村的军官家属,当地政府在调整承包责任田时,应把离家近、土质好的地块调整给军官家属耕种。对种责任田有困难的军官家属,村委会要组织力量帮耕、帮种、帮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