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为现役军官家属排忧解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鸡西市为现役军官家属排忧解难暂行办法》业经1995年3月28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子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鸡西市为现役军官家属排忧解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居住在本市境内的现役军官家属,均依照本办法享受优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军官家属是指户口在鸡西的军官配偶和子女。
第四条 本市境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包括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为军官家属排忧解难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解决住房困难
第五条 居住城镇未随军、随军未随队的军官家属,其住房条件不应低于所在单位同等条件的职工和当地居民居住水平。无住房、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解决住房。
第六条 未随军、随军未随队的军官家属所在单位分配住房时,其配偶要计入分房人口,享受双职工分房待遇。计算工龄以军官或家属工龄长的一方为准。军官家属在与本单位职工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分给住房。
第七条 未随军、随军未随队的军官家属所在单位实行集资建房的,军官家属应享受每平方米减少15%至20%费用的优惠。
第八条 未随军、随军未随队的军官家属所在单位无建房和无买房能力的,所在单位应给予租房住的军官家属每月增加补助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