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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实行亲属回避和工作脱钩制度。凡单位领导干部(包括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的亲属,一律不得成为企业、附营单位的领导或承租人、承包人。单位干部、职工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必须脱离原工作单位,不得搞任何形式的兼职。

第四章 财务收支的划分

  第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都必须与本单位划清收支,单独核算,单独进行财务活动。

  第十一条 凡行政事业单位与其所办企业、附营单位及其经营性资产的承租人、承包人共同使用同一个建筑物及所属水、电、热、煤气等公共设施的,必须科学计算和合理划分各自应负担的水费、电费、供热费和煤气费等各项费用,并在承包、承租等有关经济合同中明确体现,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经营性费用。否则,一经发现,将由财政部门核减相同数量的财政拨款。

  第十二条 从事经营活动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脱离原工作岗位的同时,也要与本单位财务收支脱钩,单位不再为其负担工资、奖金、办公等各项费用。否则,一经发现,将由财政部门核减相同数量的财政拨款。

第五章 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第十三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当年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其实际占用的经营性资产总额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占用费的征收比例按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征收时间为每季一次,每季末10日内缴纳,年末汇算清缴。逾期不缴纳占用费的,核减相同数量的财政拨款,并课征滞纳金。征收的占用费,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十四条 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差额预算单位减半收取占用费,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免征占用费,对全额预算单位一律征收占用费,对学校和社会福利、救济对象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减免照顾。凡用贷款形成的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可在偿清贷款后收取占用费,但已有偿还资金来源的,应收取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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