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6、近期财务报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8、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项目,核实资产,并出具下列文件、材料:
1、对申请报告的批复;
2、法人代表任命书;
3、对申报单位提供文件、材料的审查意见;
4、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行为,出具批复文件,并将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
第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重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六条 凡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未申报的单位,必须进行重新申报,对拒不申报的单位,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方式和要求
第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或由外单位人员承包经营;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要遵循公开、民主、竞争的原则。投资和招租、发包方案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向单位全体职工公布。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方式的企业或项目,在发包和招租时应采取公开招标、公开拍租的方式,择优选择承包人和承租人,在实施过程中应自觉接受单位职工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