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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6、近期财务报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8、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项目,核实资产,并出具下列文件、材料:

  1、对申请报告的批复;

  2、法人代表任命书;

  3、对申报单位提供文件、材料的审查意见;

  4、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行为,出具批复文件,并将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

  第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重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六条 凡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未申报的单位,必须进行重新申报,对拒不申报的单位,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方式和要求

  第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或由外单位人员承包经营;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要遵循公开、民主、竞争的原则。投资和招租、发包方案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向单位全体职工公布。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方式的企业或项目,在发包和招租时应采取公开招标、公开拍租的方式,择优选择承包人和承租人,在实施过程中应自觉接受单位职工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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