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改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
《鸡西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规定》业经1996年11月12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鸡西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机关正常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实现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用、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方式、方法和基本原则;审批转作项目、金额,评估转作经营性资产的价值量;监督经营性资产的运营情况和收益分配等。
第二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应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具体审批程序是:
(一)单位申报。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
1、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发包、的意向书,草签协议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