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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步行街管理办法


  (三)各单位、商家冬季要以雪为令,按门前三包范围,及时清扫各自责任区内的积雪。

  (四)市政设施管理处负责园林路步行街全天保洁和清雪外运工作。

  (五)市环卫局负责红军路步行街全天保洁和清雪外运工作。

  第七条 环境噪音、烟尘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商业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取其他方式发出高噪音招揽顾客。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室外从事烧烤和油炸食品等经营项目。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等产生异味的液体。禁止在街内焚烧纸钱、冥币等封建迷信品。

  第八条 街容街貌管理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步行街内兴建建筑物。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体或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标语和宣传品。在临街建筑物和公用设施上设置宣传画廊、标语、条幅和户外大型广告,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九条 公共设施管理

  (一)步行街管理所负责对公共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

  (二)各单位、商家及个人要爱护公共设施。禁止随意挖掘或占用街面。禁止损坏排水设施,不准在排水口或检查井上兴建构筑物,不准向排水口内倾倒垃圾等杂物。禁止损坏路灯,严禁在公共照明线路上接线、接灯或安装其他照明设备,不得损坏宣传栏或标志牌。

  第十条 在园林路步行街早、晚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业户,应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进入步行街经营。

  第十一条 摊床、摊位管理

  (一)摊床、摊位设置要规范、统一,符合卫生、市容、消防等要求。

  (二)经营品种主要以服装鞋帽、生活用品、轻工产品为主,以小食品类为辅,实行分类管理。

  (三)园林路步行街摊位的营业时间为8时前和16时后。红军路步行街摊床的营业时间为8时至20时,冬季为8时30分至17时。

  第十二条 园林路步行街每日上午8时至下午16时,步行街车行道可以通行小型车辆;红军路步行街内除消防车、救护车、押运车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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