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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步行街管理办法

鸡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鸡西市步行街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4月17日12届4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兆力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鸡西市步行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鸡西市步行街综合管理,维护步行街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完好,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步行街包括园林路步行街和红军路步行街。园林路步行街是指东由园林路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交费大厅起,西至和平北大街,南、北至两侧建筑物外墙的公共区域。红军路步行街是指红军路东至新玛特西门,西至鸡冠供电局;金融街南至兴国路,北至样光路;丰泰街南至永昌路,北至样光路在内的公共区域。

  第三条 步行街的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设施管理处是步行街主管部门。下设园林路步行街管理所和红军路步行街管理所(以下简称步行街管理所),园林路步行街管理所负责早、晚市场、环境卫生(清雪)、维护、收费、售货摊床、公共设施等方面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街内各单位、商家及个人经营摊点的占道费、卫生费等费用。红军路步行街管理所负责对步行街进行管理、养护、保安工作。

  第五条 工商、税务、公安、环保、环卫、卫生、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依法做好步行街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一)各单位、商家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环卫设施。不得在街面堆放建筑材料及建筑废弃物。不得向街面泼倒废水。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各单位、商家及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垃圾,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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