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企业工伤保险费的调整幅度为本行业标准费率的5-40%。
第四十五条 企业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从其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予以奖励;上年度被调高的工伤保险费率调回原定费率。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比例低于评估标准的调回原定费率。
第四十六条 企业浮动费率和奖励比例按工伤保险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市)劳动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下列项目和比例支出:
(一)统筹项目支付的工伤待遇费用及劳鉴费用。
(二)工伤预防、安全宣传教育、劳动安全科研费用4%。
(三)职业康复费用10%。
(四)风险储备金5%。
(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2%。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经费0.5%。
(七)安全奖励费用。
第四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及其支付的各项费用不计征各种税费。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费的组织管理,其职责是:
(一)综合管理工伤保险工作,制定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工伤保险统计工作。
(三)确认、审定工伤及其保险待遇,核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证》和《企业职工死亡抚恤证》。
(四)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五)制定、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
(六)定期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七)审定工伤保险奖励费用、范围、标准及工伤预防技术措施、计划、方案。
(八)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保险工作情况。
(九)其他应由管理机关履行的职责。
第五十条 市、县(市)社会保险机构承办工伤保险的具体业务主要是:
(一)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工作。
(二)编制工伤保险基金的预决算。
(三)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参与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工作。
(六)每季度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工伤保险基金运营情况。
(七)开展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八)办理其他工伤保险事宜。
第五十一条 工伤救治应在指定医院进行,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院救治。
工伤职工需要转院治疗或到外地就医的,由指定工伤治疗医院提出意见,经劳鉴机构审批后,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