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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因工致残分为l-10级。

  (一)职工工伤致残技鉴定为1-4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

  1、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相当于本人工资收入的90%、85%、80%、75%。

  2、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相当于24、22、20、18个月本人工资收入。

  3、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企业继续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患病时,医疗费用由企业负担。

  4、易地安家的,一次性发给6个月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安家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补助费、行李运输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5、继续享受政府规定的未计入工资收入的各项补贴、待遇和企业的各种福利待遇。

  6、达到退休年龄时,继续领取伤残抚恤金。同时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金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本市平均养老金标准的,按本市平均养老金计发。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

  1、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相当于本人16、14、12、10、8、6个月工资收入。

  2、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而造成工资降低的,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3、企业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5-6级伤残职工,如本人同意可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离岗休养,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离岗休养期间,企业为其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低于本市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本市平均养老金水平计发。

  4、7-10级的伤残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或劳动合同期满后本人自愿另外择业的,企业可一次性发给本人离岗前的12个月工资为标准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按以下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费按本市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2、按月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其标准为:以上年度本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配偶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30%、孤寡老人或孤儿50%,抚恤金分配比例不得超过10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本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0周岁以下每年轻-岁增加一个月,但最高不得超过60个月。

  第二十八条 职工供养亲属系指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祖父、父、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者。

  (三)男性抚养人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女性抚养人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必须依靠职工本人供养且同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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