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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职工由于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或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蓄意违章行为(此款必须与图简便、省事的违章行为严格区别开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积极组织救治,并在24小时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条 工伤事故发生后5日内,企业应持工伤报告书、伤残职工或死亡家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确认。特殊情况,时间可延长至15日。

  第十一条 职工患职业病,经职业病防治机构确诊后15日内,由企业持职业病报告书、医疗档案、职工档案和职工个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确认。

  第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书》和《职业病报告书》后,应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企业和职工本人。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死亡后,企业应持《工伤报告书》、遗属《因工死亡遗属抚恤待遇申请表》、医疗部门死亡证明、职工档案、遗属经济状况等合法证明,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确认因工死亡各项待遇。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确认、核定享受遗属抚恤待遇人数、标准,核发《企业职工因工死亡抚恤证》。其遗属凭该证向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各项待遇。

  第十四条 工伤认定根据以下资料和情况进行:

  (一)企业的《工伤事故(职业病)报告书》。

  (二)职工或死亡职工遗属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三)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救治工伤的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书。

  (四)职业病职工档案及医疗档案。

  (五)劳动部门的工伤事故调查材料。

  第十五条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公安、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因工死亡确认。

第三章 劳动鉴定与工伤待遇审批

  第十六条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工伤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以及经职业病防治机构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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