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现将《鸡西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市长 丁乃今
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
鸡西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鸡西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构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台、港、澳商、华侨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
第三条 企业必须按照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规定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 工伤保险实行分级管理,社会统筹。市、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市、县(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工伤保险业务。
第五条 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六条 市、县(市)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监督工伤保险的实施。
第二章 工伤范围及认定
第七条 职工工伤认定按工作时间、区域和为工作“三同时”的原则进行,并在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企业正常生产、工作或企业负责人临时指派的与企业生产、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企业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企业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紧急情况系指突发的危及国家财产及人身生命安全的事件。
(二)经本企业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造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取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造成意外伤害的,以及由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劳动时间等因素致使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