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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收储中心可以对收购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收储中心在储备土地预出让或招标、拍卖前, 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二)土地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储备土地预出让或招标、拍卖前,收储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及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拆迁的,收储中心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是指收储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将收购储备的土地进行出让前的准备工作、约定开发单位、收取土地开发补偿费用等行为。

  第十九条 收储中心应将储备土地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收储中心对拟出让的储备土地的收购、前期开发成本进行测算,拟定储备土地招商方案。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确定开发单位。

  第二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形式直接出让储备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招标、拍卖,所得价款中相当于土地开发补偿费部分应直接支付给收储中心。

  第二十三条 土地开发补偿费包括土地收购、储备、预出让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资金来源包括:

  (一)土地出让金中按20%的比例提取专项资金;

  (二)政府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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