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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土地使用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三)城市存量和闲置的土地;

  (四)因单位改制、产业结构调整、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五)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砖瓦砂石土矿场、市直国营农场等国有土地;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七)在城市规划区内,按收购项目依法征收、征用的原集体土地;

  (八)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核定地价低20%以上的国有土地;

  (九)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其他土地;

  (十)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储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一)依法收回的其他上地。

  上述土地中如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应一并予以收购。

  第八条 凡属经营性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储备库中的土地,其他类型用地,也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从市土地储备库中供地。

  第九条 凡符合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收储中心申请,进入收购程序。

  第十条 收储中心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建设规划》,以及土地市场供需、产业结构调整等,制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

  第十一条 收储中心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及预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收购储备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按规定交付土地,并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注销、解除。

  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一般按照收购土地的开发成本计算。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还应包括对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补偿,但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出的出让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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