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6〕48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鸡西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鸡西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充分盘活闲置存量土地,合理高效利用土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收购储备实行政府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储备和供应土地。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照法律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土地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法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存储,以供应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要,确保政府切实垄断土地供应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下设的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以下简称“收储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利用和预出让以及出让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第六条 市发改委、经委、城建局、规划局、财政局、房产局、环保局等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收购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