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鸡西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二)属民族宗教信仰的寺庙、教堂等建设项目。

  (三)属希望工程助学的中小学教学楼、学生宿舍、托儿所、幼儿园等建设项目。

  (四)属赞助性质的、且赞助金额在50%以上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建设项目。

  (五)属经省政府核定的贫困地区自行筹资建设的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专项用费用于以下方面:

  (一)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制与开发。

  (二)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与应用。

  (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四)墙改主管部门的经费支出。

  (五)对在墙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十五条 墙改专项用费由同级财政按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实行预算内资金管理,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专项用费的使用,由墙改主管部门提出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支出,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的企业,由墙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超出核定产量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由墙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框架结构建筑填充粘土实心砖的,由墙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遣期未改正的,除按使用粘土实心砖建筑面积收缴专项用费外,视情节处以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墙改专项用费和粘土实心砖价外加收款的,由墙改主管部门处以违反规定金额10%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5万元,同时按日征收1‰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收缴专项用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墙改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