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属民族宗教信仰的寺庙、教堂等建设项目。
(三)属希望工程助学的中小学教学楼、学生宿舍、托儿所、幼儿园等建设项目。
(四)属赞助性质的、且赞助金额在50%以上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建设项目。
(五)属经省政府核定的贫困地区自行筹资建设的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专项用费用于以下方面:
(一)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制与开发。
(二)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与应用。
(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四)墙改主管部门的经费支出。
(五)对在墙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十五条 墙改专项用费由同级财政按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实行预算内资金管理,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专项用费的使用,由墙改主管部门提出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支出,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的企业,由墙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超出核定产量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由墙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框架结构建筑填充粘土实心砖的,由墙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遣期未改正的,除按使用粘土实心砖建筑面积收缴专项用费外,视情节处以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墙改专项用费和粘土实心砖价外加收款的,由墙改主管部门处以违反规定金额10%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5万元,同时按日征收1‰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收缴专项用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墙改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