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设计、建设部门应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用量列入年度建设项目计划。
对墙体材料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规划、土地、金融等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列为重点。
第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使用工业废渣时,工业废渣排放单位不得收取费用,有条件的应给予使用单位适当补贴。
对掺兑30%以上各种工业废渣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经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第八条 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以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新型墙体材料技术开发费,专款用于技术革新和老厂改造,不得挤占挪用。
第九条 严格限制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对现有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实行核产限产,由墙改主管部门核发《墙体材料生产准产证》,持证经营、限量生产。对毁田严重、无复垦能力和生产规模小、能耗高、产品质量差的小砖窑要坚决取缔。
第十条 对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销售的粘土实心砖,按照“先办证,先限产,先缴费,后生产”的办法,由墙改主管部门负责,每块砖价外加收0.01元,专项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具体使用办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凡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一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严禁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建造各类建筑物,由建设单位向同级墙改主管部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元缴纳专项用费。经济适用住房按省政府黑政发〔1993〕5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征收。此文件执行到2001年6月30日止。
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许可证放线动工前,应先到墙改主管部门缴纳专项用费,规划部门凭缴纳专项用费收据和市墙改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办证放线。
第十三条 未经省墙改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免专项用费。具备减免条件的,按减免专项用费申报程序,逐级履行审批手续。其专项用费的减免对象为:
(一)属于民政事业的敬老院、孤儿院、福利院、丧葬及助残等建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