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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鸡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鸡西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业经2000年9月27日市政府1l届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市长 丁乃今
2000年10月8日

  鸡西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耕地节约能源,加速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与使用,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和《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年省政府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使用和管理建筑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除用粘土或者掺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烧结的实心砖以外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墙体材料改革主管部门(简称墙改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墙改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墙体材料改革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与节能建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设计、生产和推广应用工作。

  (四)审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建设和布局、核发《墙体材料生产准产证》,参与管理墙体材料生产。

  (五)组织收缴、管理和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

  (六)实施墙改监察、处理违反墙改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七)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八)完成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地要加强对墙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墙改主管部门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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