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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第十五条 市政府每年提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作为收购储备专项资金,按季度提取,进入收储专项帐户,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凡参与招、拍、挂的申请用地单位一律将保证金存入市政府非税收入归集专户,确认成交后,用地单位将成交价格全额存入归集专户,扣除收储成本后的土地出让金净额上缴国库。收储成本还土地储备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全额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土地出让合同。

第七章 执法监察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后跟踪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督,采取动态巡查、交叉检查等方式,预防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在新闻媒体公示。

  第十九条 土地出让文件应当将住房套型限制、容积率、开工及竣工时限等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条件明确,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二十条 严格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违法用地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符合补办手续条件的,也应当依法处罚后,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批而不建、少批多占、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立查事与查人相结合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国土资源与监察、检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营性用地而采取划拨方式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对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以历史遗留问题名义或者先行立项、先行选址等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对以减、免、缓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规费为条件,违规承诺代办有关手续并导致新的土地违法案件发生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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