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阶段性供地政策。为防止圈地和土地闲置,对工程用地量大,分期投资的项目,严格按照投资规模和工程进度,分阶段供地,分期发证。
(三)严禁建造“花园式工厂”,严禁在厂区内建造别墅式专家楼、成套职工住宅、宾馆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四)对于主城区范围内拆迁腾出的闲置土地,应更多用在改善居住环境上,确需开发建设的要严格控制规划条件。
第三章 土地收购储备管理
第六条 建立政府主导型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从源头上遏制多头供地问题。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搬迁、环境改造等理由将土地资产交由开发企业直接开发,规避收购储备。
第八条 经营性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储备库中的储备土地。工业用地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从市政府土地储备库中供应。
第四章 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划拨用地目录》,除划拨目录确定项目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条 商业、旅游、金融、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全部达到净地或熟地标准,规划部门应制定控制详细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市场化配置。
第十一条 积极探索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及时公开工业园区和工业聚集区供地信息,同一地块有两个或两人以上受让意向者,探索以挂牌或拍卖方式公开出让。
第五章 闲置土地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途的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的,超过规定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按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六章 土地出让金管理
第十四条 强化土地出让金收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兔、缓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