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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鸡政发〔2006〕49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鸡西市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鸡西市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土地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适应全市经济发展需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结合我市土地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鸡西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 土地管理按照统一规划、连片开发、总量控制、政府垄断、净地出让、招标拍卖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土地集约利用

  第四条 严格执行各类用地规划、计划,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一)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二)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和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能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没有用地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

  第五条 严格执行供地政策,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一)建设用地实行计划供应。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规划部门根据鸡西市城市发展总体需求和年度计划指标,共同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确需开发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从节余的指标中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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