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鸡西日报》、鸡西电视台、鸡西人民广播电台进行公告的规范性文件,须按程序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批准后,由起草并组织实施的单位负责。
第九条 对应公告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并组织实施的单位于正式发布的第二日报同级人民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审核。
第十条 人民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对报送公告的规范性文件,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
(二)与有关执法部门意见是否一致。
(三)是否超越职权。
(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发技术的要求。
第十一条 经人民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的规范性文件,分别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公告。
凡未经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公告承办单位不得公告。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自人民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的两日内公告。有不可抗拒的原因,应自此原因消除后的两日内公告。有不可抗拒的原因,应自此原因的消除后的两日内公告,最迟不得超过三日。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期间应当自本期公告之日起,至下一期公告日止。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公告费用按下列原则收取:
(一)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鸡西日报》、鸡西电视台、鸡西人民广播电台无偿公告。
(二)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及各行政执法单位利用《鸡西日报》、鸡西电视台、鸡西人民广播电台公告规范性文件或上级下发的行政处罚规定,按适当标准收取费用。
(三)凡利用公告专栏公告规范性文件及上级的有关行政处罚规定,所需印刷费用由起草或负责实施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行政执法单位公告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规定,报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