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告管理办法
(2006年9月17日)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涉及行政执法有关事宜的公告,均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市容环卫、公用事业、工商、公安、广播电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条 公告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发布的行政处罚规定。
(二)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涉及行政处罚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布告、通告及重要通知。
(四)其他有关政府法制工作事宜。
前款规定的内容,以下统称为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公告,采取以下方式同时进行:
(一)《鸡西日报》全文刊载;
(二)鸡西电视台、鸡西人民广播电台对涉及行政处罚的有关内容进行摘播;
(三)设置公告专栏进行全文公告。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要在所在地及主要商业区和公民集中的地方设置公告专栏。
重要行政执法部门应在部门所在地的适当位置设置公告专栏。
第七条 公告的区域范围: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发布的行政处罚规定;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府法制工作事宜,在全市范围内公告。
(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分别在本辖区和相关范围内公告。
第八条 凡在公告栏内进行公告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法制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负责。